放射卫生防护基本原则与措施
发布时间:2023-06-09 点击次数:438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原则与措施:


(一)放射防护的目的与原则

目的:预防确定性效应,控制随机性效应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1、放射事件的正当化:又称合理性判断,经过论证(进行代价与利益分析),某种辐射事件的利大于害,就是电离辐射事件正当化原则。

2、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原则,即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

3、个人剂量限值:不可接受的剂量范围下限,即个人所受照射剂量不应超过规定的相应限值。

在医疗照射来说,就是要在保证疗效或诊断结果的前提下给予最适宜的剂量,选择最佳的条件与最适当的操作技术,把受照剂量减少到最低水平。


(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措施

1、严格落实卫生部卫办监督发【2012】14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

不得将放射检查列入儿童及婴幼儿的健康体检项目。

一般每年在健康体检中应用放射检查技术不超过1次。

健康体检应当优先使用普通X线摄影、CR;有条件的的地区,推荐使用DR取代普通X线摄影和CR检查。健康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除非有明确的疾病风险指征(如年龄在50周岁以上并且长期大量吸烟、心血管疾病风险评估为中高风险等),否则不宜使用CT;不得使用PET、PET/CT、SPECT和SPECT/CT。

医疗机构应当为受检者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对非投照部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控制照射野范围,避免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或组织受到直接照射;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线检查前,应当确定其是否怀孕,不得对孕妇进行腹部或骨盆放射影像检查。检查中除受检者本人外,不得允许其他人员留在机房内,受检者需要扶携或近身护理时,对扶携或护理者也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严格遵宁《GB130-2013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机房内布局要合理,应避免有用线束直接照射门、窗和管线口位置;不得堆放与该设备诊断工作无关的杂物;机房应设置动力排风装置,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机房门外应用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放射防护注意事项、醒目的工作状态指示灯,灯箱处应设警示语句;机房门应有闭门装置,且工作状态指示灯和与机房相通的门能有效联动。

患者和受检者不应在机房内候诊;非特殊情况,检查过种中陪检者不应滞留在机房内。

每台X射线设备根据工作内容,现场应配备不少于表4基本种类要求的工作人员、患者和受检者防护用品与辅助防护设备,其数量应满足开展工作需要,对陪检者应至少配备防护衣;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的铅当量不应低于0.25mmPb;应为不同年龄儿童的不同检查,配备有保护相应组织和器官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的铅当量应不低于0.5mmPb。

表4 个人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配置要求

牙科摄影用X线设备防护安全操作要求

口腔底片应固定于适当位置,否则应用受检者自行扶持。

确定进行X射线检查且固定设备无法实施时才能使用移动设备;曝光时,工作人员躯干部位应避开主射线方向并距焦点1.5m以上。

乳腺摄影X射线设备防护安全操作要求

应做好患者和受检者甲状腺部位的防护。

根据乳房类型和压迫厚度选择合适靶/滤过材料组合,宜使用摄影机的自动曝光控制功能,获得稳定采集效果,达到防护最优化要求。

移动式和携带式X射线设备防护安全操作要求

在无法使用固定设备且确需进行X射线检查时才允许使用移动设备。

使用移动式设备在病房内做X线检查时,应对毗邻床位(2m范围内)患者采取防护措施,不应将有用线束朝向其他患者。


其他辅助措施

(1)个人防护与安全操作

(2)健康监护与个人剂量监测

(3)利用衰变(非密封源外照射)


机房面积与防护厚度

(1)机房面积:单管头200mA X线机机房不少于24㎡,双管头的不少于36㎡;大于200mA单管头X线机机房适当扩大,建议面积30 ㎡,双管头的不少于36㎡;介入诊疗用的X机机房不少于30 ㎡;CT机房36㎡。牙科机要有单独机房。

(2)防护厚度:机房墙体和天棚的防护厚度,应根据X线设备的类型,预计工作负荷、邻室和周围条件等因素计算确定。

1.主防护墙(有用线束朝向的墙壁)应有2mm铅当量防护厚度,其他侧墙(副防护墙)、天棚和透视机房各侧墙要有1mm铅当量防护厚度。目前,常用砖墙加水泥批砒,如果建筑质量保证,其厚度25cm(主墙30cm)即可达到防护要求;CT机房四周墙体应达到30cm。

2.各类照射室的门及观察的防护厚度等同侧墙壁,即至少要有0.5-1mm铅当量的防护厚度;门板(加铅皮)与门框搭接2-3cm,观察窗的铅玻璃嵌入墙体2cm,以防射线泄漏。


放射诊疗卫生监督与管理

监督管理:国家监督与单位自律相结合,层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目的:预防、控制放射性危害,保障健康与安全,减少或减低放射性事故的发生。


一、监督管理的依据

(一)法律:《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污染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等。

(二)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三)行政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监管管理办法》等。

(四)规范性文件及标准

1.放射防护基础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2.各类照射的防护技术规范与标准

包括强制性、推荐性标准(规范)共40余项,如《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等。

标准类别冠号

类别

强制性

推荐性

国家标准

GB

GB/T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卫生行业标准

WS

WS/T

3.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

共19项,其中强制性18项、推荐性1项。


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放射诊疗)卫生审查

1.审查机构: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开展放射诊疗的项目而定),具体由各给卫监所办理。

省级:放射治疗、核医学

市级:介入放射学

县级:普通X线诊断

2.审查的对象: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统称建设项目)

3.审查的内容:

(1)放射职业危害预评价审查;

(2)设计审查(严重危害项目);

(3)放射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验收。

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要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服务机构进行,取得相应的评价报告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审查或备案。

(二)放射诊疗的许可管理

1、许可与登记

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向具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等同建设项目审查,同时开展多项诊疗业务的向高级别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构申请)。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各级卫监所。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核准二级诊疗科目),方可开展诊疗业务。

2、许可证的校验、变更与注销

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并在许可证副本上签注。

变更:放射诊疗项目变更的,在变更前向原发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注销:具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单位予以注销。

(三)场所、设备与用品的日常管理

1、各类场所的防护设施要保持完好,正常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更换。

2、各类诊疗设备、防护用品要有台账或清单,维修、检修记录;大型设备要有配置证。

3、按规定开展监测、确保场所、设备的质量。

场所防护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

监测

设备性能检测:装机检测、定期检测

仪器检定:属计量器具的。

监测、检测构机:具有合法资质的服务机构(截止2012年底全省共有27家)

(四)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1、从业条件:持用《放射工作人员证》。

基本条件:年满18岁;职业健康检查符合要求;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合格;遵守法规规定,接受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谁发《放射工作人员证》。

程序:申请→受理→审该→发证

2、日常管理:培训、健康监护、个人剂量监测。

(1)培训:就业前培训、就业后的定期培训(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2)职业健康监护:包括职业性体检、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每人一档)等。

职业性体检:岗前体检、在岗期间定期体检、离岗体检和应急体检。体检机构要具有职业性体检资质。

体检结果处理:告知本人、存入健康档案、记入《放射工作人员证》

职业禁忌症:血象下降及禁忌疾病,不宜从事放射性工作,在岗者调离原岗位。

血经蛋白:男

血象 白细胞:上岗前

血小板:上岗前

其他疾病:如严重呼吸、循环、消化、血液、内分泌、泌尿、免疫、神经、皮肤、视障、恶肿瘤、残疾、畸形、遗传病,其他器质性或功能性疾病,未能控制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职业性放射病

法定的放射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病、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病、放射复合伤、其他放射性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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