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项目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通过规范、有序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确保建设项目落实环保要求合法、合规。


2、服务范围 

  辐射类建设项目已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取得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各区环境保护局的审批意见,建设项目业已竣工但未正式投入使用。


3、项目完成时间

  从资料收集完毕开始算起: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所有流程,并交付项目竣工验收档案。


4、保密承诺

  项目相关资料仅提供给委托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作为宣传材料。